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3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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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7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739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偉華 、 王莉雯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查報已繳納之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係就請求標的一?抑就請求標的二?所繳納之聲請費,請擇一具狀陳報之。(因聲請人111年6月9日補正狀未明確指明已繳納裁判費之標的,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