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6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6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663號
105年度易字第765號105年度易字第87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成峯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
0、10820號)及追加起訴(105年度偵字第12158、13326、14067號),業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請求就其尚於偵查中之案件併予審理,且本件亦於宣判前經檢察官追加起訴,是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5年8月23日下午
3時4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審理程序,並提被告到庭接受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劉奕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司立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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