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審附民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附民字第140號原告 李鳳貞 被告 曾韋翔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5年度審訴字第64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陳葳
法官張德寬法官黃龍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春玉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