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4年繼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繼字第23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澎湖縣湖西鄉成功村港底48號之2)於94年5月5日死亡,經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7日
民事庭法官陳介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6月7日
書記官劉竹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