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1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1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1752號債權人 陳月蓉 即陳月蓉記帳士事務所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周品柔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權人事務所之組織型態為獨資、合夥或其他法人組織,並提出證明文件。
二、提出陳月蓉為債權人現任之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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