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8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86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文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7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文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文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年10月,於民國104年7月16日入監服刑,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執行中,並於106年10月2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謝文龍於104年7月16日入監服刑,並於106年10月27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此有法務部矯正署法授矯字第106018349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布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政偉中華民國106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