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婚字第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婚字第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婚字第566號原告 羅玉珍 被告 謝春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以書狀補正被告謝春寶之住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未補,即裁定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
1項第6款亦有明文規定。上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雖列被告謝春寶,及記載其住所為桃園市○○區○○街○○○號,然該處乃係桃園市中壢區戶政事務所,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此外,依本件卷附資料即無從得知被告目前確切之住居所何在,此依法乃屬可以補正之事項,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振嘉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
書記官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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