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7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07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0788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己○○複代理人甲○○複代理人庚○○被告丁○○
丙○○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期日另定。原告應查報被告三人最新戶籍謄本,並提出更正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到院。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漢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書記官陳彥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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