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34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10號現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三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及一年三月確定,其中有期徒刑一年三月部分,經減刑後為有期徒刑七月又十五日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四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九十七年八月十七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六十八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九十七年六月十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仁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書記官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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