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3年度裁字第1123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3年裁字第112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牌照稅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三年度裁字第一一二三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臺南縣稅捐稽徵處代表人甲○○右當事人間因牌照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簡字第四四一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適用簡易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須經本院許可,且該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五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仍執陳詞以上訴人無過失,全係因被上訴人之責任而不能免除系爭牌照稅為由提起上訴,經核乃過失責任之事實認定之爭執,並無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情事,上訴人提起上訴,不合首揭規定,不應許可,其上訴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九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徐樹海
法官黃合文法官高啟燦法官吳錦龍法官林茂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張雅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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