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51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正園 被上訴人即被告 黃坤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4年訴字第251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741,4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4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顏世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
書記官林育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