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18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上訴字第18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1875號上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4年10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月1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曾逸誠法官黃三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19日
書記官黃玉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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