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15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上訴字第15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1555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茲因其住居所不明,文書無法送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黃仁松法官謝宏宗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月19日
書記官熊惠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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