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2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2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易字第225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宏熙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47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關於被告曾宏熙部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曾宏熙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至共同被告 吳吉祥 部分則由本院另行通緝在案,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朱世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書記官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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