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9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97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江湖
王金潘智淵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2年度偵緝字第12
24、1238、1242、14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江湖、王金、潘智淵等3人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追加起訴,而被告3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志銘
法官羅婉怡法官楊淑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書記官郭曠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