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繼字第2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2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2348號聲請人 陳瓊珠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路光華 於民國108年6月21日死亡,聲請人陳瓊珠為被繼承人之姐,因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並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及拋棄繼承權書等聲請核備云云。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是以,如非上開法律規定之人,既非繼承人,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次按,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民法第1077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繼承人路光華於108年6月21日死亡,此有戶籍謄本、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附卷可稽,聲請人此部分之主張,堪信為真實。惟聲請人生父 方滋濱 、生母 陳氷 (即 路陳氷 )於55年6月6日離婚,並約定聲請人之親權由生母陳氷行使,嗣聲請人於56年6月5日由養父 陳源隆 單獨收養,且養父陳源隆與聲請人之生母並無婚姻關係,迄今查無聲請人與陳源隆終止收養之相關資料,此亦有聲請人所提戶籍登記簿、彰化縣和美戶政事務所函及所檢附戶籍登記簿、收養契約書、彰化縣溪湖戶政事務所函、及所檢附收養登記書、收養契約書、兩願離婚書在卷可參。是聲請人與陳源隆間收養關係仍繼續存在,依前揭民法第1077條第2項規定,聲請人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則聲請人與被繼承人路光華並非姐弟,非民法第1138條規定之人。揆諸首開說明,聲請人既非繼承人,聲明拋棄繼承自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洪士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書記官盧弈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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