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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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449號原告 陳盈佑 送達代收人 胡荃芳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高煥智 (原名 高得榮 )、 吳家康 發支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63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萬元,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零陸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萬零壹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書記官俞妙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