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9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9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96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守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執聲字第26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守仁因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守仁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共二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經核符合規定,爰依各罪危害程度、犯罪次數及日期間隔等總體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
書記官林瑞標附表:
┌─┬──┬───┬─────┬──────────┬──────────┐│編││││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號│││(年月日)│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施用│10月│102.11.10│高雄地院│104.10.26│高等法院│105.01.15│││一級│││104年度││高雄分院││││毒品│││審訴字第││104年度│││││││1510號││上訴字第│││││││││978號││├─┼──┼───┼─────┼────┼─────┼────┼─────┤│2│施用│9月│105.01.05│高雄地院│105.08.09│高雄地院│105.08.30│││一級│││105年度││105年度││││毒品│││審訴字第││審訴字第│││││││774號││7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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