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38號聲請人 陳俊龍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5年度簡上字第223號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本院一○五年度簡上字第二二三號給付違約金事件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五日準備程序期日、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七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 徐鳳霙 間因給付違約金事件由本院
105年度簡上字第223號審理終結(下稱系爭事件),因聲請人合理懷疑仲介及徐鳳霙有詐騙行為,爰依法請求准予自費交付系爭事件民國105年7月25日及105年8月17日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為證。
三、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被上訴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賴文姍
法官郭任昇法官黃宣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
書記官楊茵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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