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51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5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519號聲請人甲○○
樓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2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9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渙文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0月26日
書記官王淑燕┌───────────────────────────────────────────────────────┐│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151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吳靜箐 │第七商業銀行大墩分│95年6月10日│8,400元│SN0四一一二0│││││行│││四││├──┼─────────┼─────────┼───────────┼────────┼────────┼──┤│002│吳靜箐│第七商業銀行大墩分│95年5月31日│13,200元│SN0三九一一九│││││行│││五││├──┼─────────┼─────────┼───────────┼────────┼────────┼──┤│003│ 葉春尚 │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95年6月5日│4,300元│MN四六0六二四│││││社向上分社│││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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