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5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508號聲請人榕興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15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9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渙文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0月26日
書記官王淑燕┌───────────────────────────────────────────────────────┐│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150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亞霆電子有限公司│三信商業銀行大智分│95年6月5日│99,045元│GA一八0一0二││││ 吳宜誠 │行│││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