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869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士簡字第86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宗興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
字第125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宗興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扣案鑰匙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
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黃國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雅玲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5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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