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家救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救字第67號聲請人乙○○
4樓代理人 黃金洙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中華民國98年7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中華民國98年7月10日
書記官郭麗琴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家救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救字第67號聲請人乙○○
4樓代理人 黃金洙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中華民國98年7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中華民國98年7月10日
書記官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