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42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4234號債權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代理人 顏智卿 債務人 洪金秀 即禾揚企業社債務人 傅子芸 債務人 陳志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貳仟零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