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247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24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簡字第247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語潔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6408、6409、6931、11694、12796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審案號:104年度易字第389號), 爰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吳語潔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共拾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吳語潔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時間、地點,均以徒手之方式,各對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 陳巧婷 等人,竊取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財物得手。 嗣經 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陳巧婷等人發覺財物遭竊,遂報警而循線查獲。
二、上述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語潔於偵查中、本院羈押訊問時及準備程序中均坦承不諱,並經被害人陳巧婷、 許雯婷蘇峯毅蘇美寧 及告訴人 董淑芬 等於警詢時均證述綦詳,復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3份、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五福二路派出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電話紀錄、被告信用卡簽單影本、被害人陳巧婷所簽立之贓物認領保管單、被害人蘇峯毅所簽立之贓物認領保管單、被害人蘇美寧所簽立之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高雄市○○區○○路○○○號「全家超商」贓物及監視器翻拍照片共11張、指認及高雄市○○區○○路○○○號「統一超商文康門市」監視器翻拍照片共13張、高雄市○○區○○路○○○號「一亨運動用品店崇德店」監視器翻拍照片5張、高雄市○○區○○路○○○號「台灣大哥大高雄華夏二直營門市」監視器翻拍照片8張、高雄市○○區○○○路○○○號「台灣寵物世界」現場及贓物照片8張等在卷可稽,是被告上開自白,核屬有據,堪以採信。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各次竊盜犯行均堪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又被告上開10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恣意竊取他人財物,影響被害人權益,行為實有可議之處;惟念其犯後始終均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復衡以被告與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被害人、告訴人或店家均已達成和解,積極彌補因其竊盜犯行所造成之損害,有和解書共5份附卷可稽;又參以被告各次竊取物品價值非鉅,且部分失竊物品業據被害人領回,而減少被害人之損失,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共3份在卷可參;再考之被告所受教育之程度為高職肄業與生活狀況為勉持(參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另斟酌被告罹有重鬱、輕躁等疾患,長期接受藥物治療,有 蕭文勝 診所診斷證明書及被告病歷各1份附卷足證,暨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綜合上開情節,定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姚億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
書記官劉玟君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時間│地點(店家)│遭竊財物│被害人/│是否│主文││││││告訴人│和解││├──┼─────┼───────┼─────────┼────┼──┼────────┤│1│104年1月│高雄市左營區文│繽紛樂巧克力28條、│陳巧婷(│有│吳語潔犯竊盜罪,│││9日下午4│萊路325號「全│MM巧克力14條(合計│店員)││處拘役拾伍日,如│││時許│家超商」│金額新臺幣《下同》│││易科罰金,以新臺│││││1414元)│││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104年1月│高雄市左營區文│繽紛樂巧克力3條、│董淑芬(│有│吳語潔犯竊盜罪,│││1日凌晨0│康路158號「統│洗面乳2條、抗痘洗│店長、負││處拘役拾伍日,如│││時許│一超商文康門市│面乳1條、 可伶可俐 │責人)││易科罰金,以新臺││││」│洗面乳2條、護唇膏│││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支、洗髮精2瓶、│││。│││││潤甲露2支、護手霜││││││││1支、襪子2雙(合││││││││計金額1295元)││││├──┼─────┼───────┼─────────┼────┼──┼────────┤│3│104年1月│高雄市左營區文│乳液3瓶(合計金額│董淑芬(│有│吳語潔犯竊盜罪,│││4日下午5│康路158號「統│1050元)│店長、負││處拘役拾伍日,如│││時許│一超商文康門市││責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104年1月│高雄市左營區文│繽紛樂巧克力3條(│董淑芬(│有│吳語潔犯竊盜罪,│││5日晚間11│康路158號「統│合計金額99元)│店長、負││處拘役拾日,如易│││時許│一超商文康門市││責人)││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104年1月│高雄市左營區文│繽紛樂巧克力5條、│董淑芬(│有│吳語潔犯竊盜罪,│││21日上午8│康路158號「統│小熊巧克力2條(合│店長、負││處拘役拾日,如易│││時許│一超商文康門市│計金額235元)│責人)││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6│104年2月│高雄市左營區崇│PUMA藍色短夾(金額│許雯婷(│有│吳語潔犯竊盜罪,│││1日中午12│德路360號「一│970元)│店長)││處拘役拾伍日,如│││時許│亨運動用品店崇││││易科罰金,以新臺││││德店」││││幣壹仟元折算壹日││││││││。│├──┼─────┼───────┼─────────┼────┼──┼────────┤│7│103年12月│高雄市左營區華│SAMSUNGS5原廠電池│蘇峯毅(│有│吳語潔犯竊盜罪,│││6日下午2│夏路663號「台│+電池充電組、SAMS│店長)││處拘役貳拾日,如│││時許│灣大哥大高雄華│UNGS5開窗式皮套(│││易科罰金,以新臺││││夏二直營門市」│合計金額2580元)│││幣壹仟元折算壹日││││││││。│├──┼─────┼───────┼─────────┼────┼──┼────────┤│8│104年3月│高雄市左營區博│美容剪1支、打薄剪│蘇美寧(│有│吳語潔犯竊盜罪,│││27日晚間8│愛三路180號「│1支、指甲挫刀1支│店員)││處拘役拾伍日,如│││時許│台灣寵物世界」│、止血粉1瓶、指甲│││易科罰金,以新臺│││││剪1支(合計金額│││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505元)│││。│├──┼─────┼───────┼─────────┼────┼──┼────────┤│9│104年4月│高雄市左營區博│耳朵清潔液1瓶、寵│蘇美寧(│有│吳語潔犯竊盜罪,│││22日晚間8│愛三路180號「│特寶骰萊優(中大型│店員)││處拘役拾伍日,如│││時許│台灣寵物世界」│犬)1瓶(合計金額│││易科罰金,以新臺│││││1405元)│││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104年5月│高雄市左營區博│寵特寶骰萊優(中大│蘇美寧(│有│吳語潔犯竊盜罪,│││19日上午10│愛三路180號「│型犬)1瓶、寵特寶│店員)││處拘役貳拾日,如│││時許│台灣寵物世界」│骰萊優(小型犬貓)│││易科罰金,以新臺│││││1瓶、寵物洗毛精1│││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瓶、犬貓專用日常耳│││。│││││道清潔劑1瓶(合計││││││││金額234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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