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智附民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因違反著作權法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智附民字第1號原告 陳銘駒 被告 劉又嘉
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瑞穎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4年度智易字第1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均如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被訴違反著作權法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曾正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黃馨慧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