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抗字第18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抗字第1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18號抗告人 謝清彥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救字第19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其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然該訴訟救助事件,業經本院以108年度救字第40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並確定在案,有上開裁定附卷可稽。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1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14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8年6月18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院內查詢單在卷足憑,則本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李協明
法官孫國禎法官黃堯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書記官江如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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