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更一字第16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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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訴更一字第1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有關土地登記事務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更一字第16號原告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黃國書 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 律師
楊家明 律師 葉永芳 律師被告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代表人 郭阿梅 被告臺南市新化地政事務所代表人 鄭炳源 共同訴訟代理人 潘俞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及準備程序。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蘇秋津
法官林韋岑法官林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書記官謝廉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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