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40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4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402號附民原告 何家進 附民被告 林蘋音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156號誣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㈠訴之聲明:被告林蘋音應給付原告何家進新臺幣一百萬元,
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原告願提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事實及理由: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林蘋音涉犯誣告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1156號審理後,業於民國109年1月7日判決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何家進之訴應予以駁回,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蔡盈貞
法官莊政達法官黃鏡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杰瑞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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