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9年訴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緝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建榮選任辯護人鄧藤墩律師
雲惠鈴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建榮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公訴人於準備程序中聲請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李宛玲
法官陳順輝法官陳立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書記官王耀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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