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聲字第3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5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3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8年4月27日以法矯司字第0980905845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98年8月2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經查:受刑人甲○○前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及6月,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後,於97年3月14日入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8年4月27日核准假釋(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98年4月27日法矯字第0980016043號),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98年8月26日,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顏基典法官楊子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全龍中華民國98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