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43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4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43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4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40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
二、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40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6年4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宣撫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附表:95年度催字第140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夏日風情小吃│復華銀行博│C00000-00000│61,700元│95年9月25日│AC0000000││││店 林義超 │愛分行│-00│││││├──┼──────┼─────┼──────┼────────┼───────┼──────┼───┤│002│華納大舞廳有│合作金庫銀│000000000│197,090元│95年9月22日│0000000││││限公司│行新興分行││││││└──┴──────┴─────┴──────┴────────┴───────┴──────┴───┘中華民國96年5月1日
書記官王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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