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4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421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4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遭人竊取,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46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463號公示催告在案,業經調卷查明屬實。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4月17日屆滿,並有聲請人提出95年9月19日太平洋日報
1份為證,是迄今既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魏式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書記官胡樂寧┌──────────────────────────────────────────────────┐│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 張錢碖 │寶華銀行楠│00000000000-│5,260元│95年10月25日│0000000│││││梓分行│7│││││├──┼──────┼─────┼──────┼────────┼───────┼──────┼───┤│002│ 林佑姿 │合作金庫銀│00087-8│7,680元│95年9月30日│NE275185│││││行大發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