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49號聲請人甲○○即被告
(現在臺灣宜蘭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聲請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台幣叁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台幣30,000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謝佩玲
法官蘇錦秀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麗汝中華民國96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