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9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訴字第294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黃書璇 被告 杜德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壹萬捌仟陸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柒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所訂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5條、簡易通信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第9條、約定書第11條、現金卡暨放款連結帳戶約定書第15條之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管轄第一審法院,故本院就本件清償借款之訴自有管轄權。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查原告起訴時之法定代理人為 薛香川 ,嗣變更為童兆勤,並由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於民國87年7月15日與原告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
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MASTER信用卡,約定被告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對原告負全部給付責任,並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伊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餘款按年息20%計付循環信用利息,逾期清償,除喪失期限利益外,應就未付之本金,按年息20%計付利息。詎被告使用上開信用卡至97年5月4日累計積欠消費記帳新臺幣(下同)211,859元(包含消費款208,859元、其他費用3,000元),除上開消費款外,被告應給付原告208,859元自97年5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又於92年12月16日向原告借款500,000元,約定分50期
攤還,按期於每月23日繳付,倘未按期繳納利息或償還本金或攤還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息20%加付違約金。詎被告借款後至97年3月28日止均未還款,依約定書第4條第2款之規定其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尚餘279,010元未清償,除上開本金外,被告另應給付279,010元自97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違約金。
㈢被告另於93年1月9日向原告借款13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
自93年1月9日起至97年1月9日,利息按年利率18.25%固定利率計算,倘未按期繳納利息或償還本金或攤還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僅繳付本息至96年5月30日止即未再清償,依約其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尚有127,811元未清償,除上開本金外,被告另應給付127,811元自96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25%計算之利息。
㈣被告上開三筆債務均未按期清償,依約其債務均已視為全部
到期,為此爰依信用卡使用契約、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負擔清償責任,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專案貸款申請書、簡易通信貸款申請書暨約定、帳務明細、客戶消費明細表、信金卡申請書、約定書、放款歸戶主檔查詢、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等件為證。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信用卡使用契約、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2月8日
書記官謝盈敏附表:(單位:新臺幣)┌──┬─────┬─────┬────┬──────┬───────┐│編號│請求金額│計息本金│年利率│利息之計算│違約金之計算│├──┼─────┼─────┼────┼──────┼───────┤│1│211,859元│208,859元│20%│97年5月5日起│無││││││至清償日止││├──┼─────┼─────┼────┼──────┼───────┤│2│279,010元│279,010元│無│無│自97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3│127,811元│127,811元│18.25%│96年5月31日│無││││││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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