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家訴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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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家訴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終止收養關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訴字第272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請求終止收養關係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下同)三千元,原告僅繳交一千元,應補繳二千元。
二、被告之真正住居所,並補被告乙○○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中華民國95年9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2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