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交附民字第3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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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3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交附民字第323號原告乙○○
甲○○丁○○被告丙○○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2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郭瑞祥
法官黃家慧法官黃炫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珮華中華民國95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