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3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3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39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5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參包(驗後淨重分別為零點壹玖公克、零點壹壹參公克、零點零捌壹公克)暨其包裝袋參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4421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而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包(驗後淨重分別為0.19公克、0.113公克、0.081公克)及其包裝袋3個均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分別為刑法第40條第
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命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業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4421號不起訴處分確定等節,有不起訴處分書1紙在卷可稽。至於扣案白色粉末3包經送鑑驗結果,均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陽性反應(驗後淨重分別為0.19公克、0.113公克、0.081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98年7月2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10609號、98年9月2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11191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1紙在卷可參,足認上開扣案白色粉末,均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而屬違禁物無訛。另本件包裝毒品之包裝袋3個,因均與其內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均一併沒收銷燬之。至於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是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1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曾仁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9月13日
書記官王紀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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