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470號原告 張玉儒 訴訟代理人 林聖芳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被告 吳曉柔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書記官張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