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6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615號原告 劉世龍 被告 張五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
3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補正裁定已於106年
4月7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各1紙附卷可憑,是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書記官沈育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