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08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08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081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蕭瑞珠
鄧金蓮 即LMHK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PHAMTHITHANHTHUY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核,聲請狀具狀人處並未有債權人鄧金蓮即LMHK之簽章。故請釋明聲請人蕭瑞珠何以得就鄧金蓮即LMHK之債權部分為向債務人請求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合會單之中文譯本。
三、請釋明債務人應給付新臺幣32,600元之計算式。
四、請提出債務人PHAMTHITHANHTHUY之護照或居留證影本。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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