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8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18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871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2103號),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經查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陳玉雲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勤義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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