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10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1055號聲請人迅益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育謙 (即英屬維京群島商優景有限公司之代表人)相對人台灣夾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焜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夾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借款人實際尚欠金額為何?
二、補呈本件不動產之最新謄本。
三、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英屬維京群島商優景有限公司之相關合法設立登記資料及其代表人黃育謙之相關資料。
四、相對人台灣夾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五、請聲請人具狀時註明聯絡電話,以利案件之進行。中華民國99年10月22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