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交訴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交訴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訴字第10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就被訴公共危險罪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就被訴公共危險罪部分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13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顧正德法官黃紹紘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君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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