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6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628號聲請人 楊永承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56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0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千儀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書記官吳育嫻┌─────────────────────────────────────────────┐│股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62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01│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0002│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