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97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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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97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9704號債權人 賴佑政 債務人三仝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宜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三仝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請求之具體原因事為何。
二、請提出本件票據票號CL0000000、JG0000000、EN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三、請提出利率為百分之十之依據。(未約定利率,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四、債務人三仝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