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8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8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87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水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水勝因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叄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水勝(下稱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編號6最後事實審與確定判決案號更正為102年度審易字第411號),爰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數罪,經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檢察官據此就附表所示各編號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23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趙文卿
法官林庚棟法官陳如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郁珊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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