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交易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易字第13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吳忠德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而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八日上午十時,在本院調解室進行調解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2日
書記官王靜敏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交易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易字第13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吳忠德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而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八日上午十時,在本院調解室進行調解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2日
書記官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