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11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福珍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7年度執聲字第5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福珍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6年度調偵字第2510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仿冒BURBERRY經典格紋商標童洋裝1件(詳如臺北地檢署106年度紅保管字第1036號扣押物品清單),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規定。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則侵害商標權之物,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6年度調偵字第2510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一分局忠孝西路所員警自行蒐證向被告購得之物,經鑑定結果非屬英商布拜里公司製作或授權製作之商品,屬侵害商標權之物等情,有上開公司委任之鑑定人香港商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人員賴志銘出具之鑑定證明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表、授權委任狀(見106年度偵字第14857號卷,下稱偵字卷,第26頁、第28頁、第31頁至第33頁)在卷可參,堪認上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不問是否為被告所有,自得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且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屬「專科沒收之物」,是檢察官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2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廖棣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鶯尹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附表:
┌──────────────┬─────┐│品名│數量│├──────────────┼─────┤│仿冒「BURBERRY」商標之童洋裝│1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