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勞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訴字第72號上訴人即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歐嘉瑞 訴訟代理人林 昱璿
鄧振榮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洪惠政 、 許明哲 、 張羣亮 、 游文球 、 李正鄉 、 王和堂 等人間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17,8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1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
勞動法庭法官陳景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
書記官陳正